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间的国际货物(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且纠纷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则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11
我国企业与外国企业间的国际货物(动产)买卖合同纠纷中,若双方当事人未协议选择纠纷适用的法律,且纠纷不符合《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条件,则法院应如何确定准据法?--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之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根据该条规定,关键在于如何理解“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以及“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在动产买卖合同中,卖方负有的交付货物义务最能体现买卖合同特征,故可将卖方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处理纠纷的准据法。而“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这一连接点则可能包括合同签订地、履行交货义务地等,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确定相应的连接点及准据法。若最密切联系原则指向的准据法为买方经常居所地,则法院既可将卖方经常居所地法律作为准据法,亦可将买方经常居所地作为准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