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人能否以承揽人存在根本违约为由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8
定作人能否以承揽人存在根本违约为由依据《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求解除合同?--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之五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规定,工作成果交付后存在质量问题的,定作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并没有规定此时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但适用该规定的前提是定作人仍然愿意继续履行承揽合同的情况下,根据承揽合同的特性就承揽合同违约责任作出的特殊规定,赋予了定作人特殊的违约救济渠道,但并不排斥《合同法》总则的适用。若承揽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定作人有权选择行使法定解除权,径行要求解除合同;也有权选择继续使合同有效,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