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公司被其登记地法院裁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外国公司向我国法院提交该生效裁判文书,以证明其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该事实可否直接作为我国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而无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裁判?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8
外国公司被其登记地法院裁判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该外国公司向我国法院提交该生效裁判文书,以证明其处于破产清算状态,该事实可否直接作为我国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而无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裁判?--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之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故关于外国公司存续状态的事实应适用该外国公司登记地法律认定。而该登记地的外国法院裁定或判决外国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一般均是依据登记地的法律,由于该外国法院的裁判仅作为我国法院认定相关事实的证据,且相关事实系属人法调整的范畴,也不涉及在我国的财产执行,故裁判中就外国公司存续状态的认定可以直接作为我国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认定,无须由当事人另行申请承认与执行上述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