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首先,应查明被告是否真实存在。如该外籍自然人曾在我国出入境或在我国办理过外国人就业工作证、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单等,则法院可根据原告提供的国籍和护照信息前往我国相关部门核实国籍、护照信息是否真实。如果不符,则可以被告不存在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其次,在查明被告确实存在的前提下,应查明受送达国与我国是否已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互助条约或是否为《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如果未签订双边民商事司法互助条约,受送达国也非《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原告亦无法提供被告的其他送达地址,则可公告送达。如果存在双边民商事司法互助条约或受送达国是《海牙取证公约》成员国,则法院可向受送达国发出调查取证申请书调取受送达人在该国的住所信息后,按照受送达国提供的住所地址进行涉外送达。如果无法查明受送达人国外住所、送达回执显示未送达受送达人或自我国有关机关将司法文书转递受送达人所在国有关机关之日起满六个月,未能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