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银行(担保人)根据国内企业(债务人)的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国外企业的独立国际保函,担保人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纠纷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06
国内银行(担保人)根据国内企业(债务人)的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国外企业的独立国际保函,担保人与债务人因此产生的合同纠纷是否属于涉外商事纠纷?--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之一

答:独立保函是指由担保人依照保函申请人的指示开立的,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受益人付款的书面承诺。债务人、担保人和受益人是独立保函法律关系的三方当事人,三方间的法律关系应视为不可割裂的一个整体。尽管独立保函的担保人仅凭与保函条款相符的付款请求书或者其他单据在保函载明的最高金额内向境外受益人付款,而不受基础法律关系、保函申请关系以及其他法律关系的影响,但在审理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纠纷过程中,债务人既享有保函欺诈例外的抗辩,也享有对担保人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保函条款义务的抗辩,法院在审查债务人抗辩是否成立的过程中,应对债务人与境外受益人的基础法律关系进行必要的、有限的审查。故担保人与债务之间的合同纠纷可以认定为有涉外因素,宜作为涉外商事纠纷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