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钟某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 杭州涉外民商事十大案例之七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4
购买人和海外代购人若构成委托合同关系的,购买人以海外代购的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由,要求代购人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张某通过某跨境电商平台向钟某购买一保健食品。钟某接单后在日本购买该商品,并通过境外直邮方式发货。张某收到商品后,发现未附产品食用说明书,也没有购物发票及海关检疫证明,遂提起诉讼,主张该商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法关于进口食品的规定,要求钟某承担“退一赔十”的赔偿责任。钟某辩称其系接受张某的委托,在日本正规商场购买商品,能够提供对应的采购票据和境外发货凭证,商品并非假冒伪劣,要求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钟某向张某提供了采购小票和海外发货凭证,已履行作为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及报告义务。在委托合同关系下,张某以案涉商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为由,主张退一赔十,不应予以支持,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海外代购”逐渐成为跨境电商领域的热门词汇。现实中,打着“海外代购”名义,实际从事网络销售活动的行为时有发生。“海外代购”和“网络销售”法律性质不同,法律责任也大相径庭,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当事人的约定,结合合同成立时商品所有权或实际占有的归属,探究合同条款的内涵与当事人的真意,揭开“海外代购”的面纱,准确界定法律关系,依法确定权利义务。

 

判断网络交易中的“海外代购”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应符合以下要件:第一,海外代购商品的网络页面应有代购服务的明确说明,即应以引人注意的方式告知购买人产品属于海外代购;第二,海外代购商品一般应从海外发货,购买人为实际入关申报人及相应税费承担人;第三,海外代购商品如在网络交易平台上架,应被列入代购类。如满足上述要件,就可以认定双方成立委托合同关系。反之,应认定购买方与代购方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委托合同关系项下,判断代购商品是否为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应以首次销售地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标准为依据。国内购买人以产品无中文标签,无检验检疫证明等违反我国法律规定为由,主张代购人承担销售者责任的,不应予以支持。本案明确了海外代购领域委托合同关系成立的标准,对海外代购的产品责任界定进行了有益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