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公司诉浙江某网络公司合同纠纷案- 杭州涉外民商事十大案例之六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4
权利人要求按照外国法院禁令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的,跨境电商平台应将该请求视为权利人提出投诉的事实,有权依据合法有效的平台规则做出合理必要的处罚。

【基本案情】

 

20172月,权利人向浙江某网络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按照美国法院下达的《命令》,限制在该平台内经营的深圳某公司网站内资金的转移和提取,停止向该公司提供与侵权产品有关的服务。后浙江某网络公司向深圳某公司发送电子邮件通知关闭账号,并采取屏蔽店铺、冻结账号及资金、禁止商品发布等处罚措施。深圳某公司认为浙江某网络公司的处罚措施违反服务合同约定,故起诉请求确认浙江某网络公司删除网站全部链接和冻结账户的行为无效,要求立即恢复,并赔偿损失10000元。

 

【处理结果】

 

滨江法院一审判决:一、浙江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深圳某公司在某网站的链接;二、驳回深圳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杭州中院二审认为:权利人向浙江某网络公司提交美国法院禁令,要求对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处罚,应视为一种投诉行为。浙江某网络公司根据该请求删除深圳某公司网站全部链接,该行为本质上属于单方解除合同,不符合其与深圳某公司《服务合同》关于解除合同条款的约定。在深圳某公司所经营店铺涉及知识产权投诉情况下,浙江某网络公司有权依据平台规则,删除深圳某公司发布的涉嫌侵权产品的链接,但不应全部删除店铺链接。故判决:一、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浙江某网络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恢复深圳某公司在某网站开设店铺中除涉及侵权投诉产品之外的其他全部链接”。二、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及诉讼费负担部分。

 

【典型意义】

 

本案是平台内经营者因涉嫌销售知识产权侵权产品受到电商平台处罚引发的争议,焦点为电商平台收到外国法院禁令后采取处罚措施的性质界定和正当性评价问题。在如何看待外国法院禁令方面,既要维护国家司法主权,遵循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法定程序,也要考虑跨境电商平台无视外国法院禁令可能遭受禁令作出国的严厉处罚,严重影响跨境电商业务开展的现实。本案将电商平台收到权利人提交的外国法院禁令认定为受理第三方投诉的事实,并认定电商平台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和平台规则采取相应措施,将电商平台执行外国法院禁令是否妥当的法律争议,转化为其在收到外国法院禁令后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正当的评价,既尊重基础事实和合同约定,又不与我国法律规定相冲突,体现了法院的司法智慧。对这类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电商平台,既要支持其依据平台规则对平台内经营活动进行合理必要的管理,同时也要加强对服务协议和平台规则的合法性审查,严格将该自治权利规制在合理必要的限度之内。尤其在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要加大对创新创造活动的司法保护力度,警示平台内经营者须尊重知识产权,不得违法销售侵权产品,树立鼓励市场自我净化的司法导向,同时也要推动电商平台不断完善知识产权规则,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