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某公司诉杭州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案- 杭州涉外民商事十大案例之四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3
妥善甄别非正常履约背后原因,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韩国某公司作为代理方为杭州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发生铝箔交易提供居间服务,约定佣金标准为200美元/公吨,具体按实际装运量确定,杭州某公司保证从收到全额发票金额后支付最终确认的佣金给韩国某公司。第一笔交易中杭州某公司向伊朗某公司供货99.9198吨铝箔,金额312449.21欧元,伊朗某公司申请开具了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后因伊朗受经济制裁,导致信用证项下款项经多方努力一年后才兑付304355.71欧元,尚有8093.5欧元货款未付。后杭州某公司与伊朗某公司约定第二笔交易,伊朗某公司支付预付款115289美元,因伊朗某公司未按约支付剩余货款,该笔交易终止,预付款未退回。韩国某公司起诉要求杭州某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支付佣金19984美元及违约金25061美元,杭州某公司认为双方约定的佣金支付条件是收到全额货款,现第一笔交易尚有8093.5欧元货款未收到,佣金支付条件未成就,其不应支付佣金。

 

【处理结果】

 

余杭法院审理认为:杭州某公司收取的伊朗某公司第二笔交易预付款虽然应当退回,但在伊朗某公司尚欠杭州某公司货款的前提下,按照法律规定,杭州某公司有权行使抵销权以收回剩余货款。杭州某公司怠于行使抵销权,相应后果应自行承担。因此,合同约定的支付佣金条件已经成就,杭州某公司应向韩国某公司支付佣金,但违约金的主张缺乏合同依据,不予支持。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杭州某公司主动履行了判决。

 

【典型意义】

 

该案系因伊朗受经济制裁影响,银行外汇储备不足,导致信用证不能及时兑付引发的争议。杭州某公司对代理人韩国某公司不满,不愿支付佣金,而韩国某公司为了及时收回货款也多方努力,支出大量成本。法院考虑上述国际局势变化所引发的交易风险并非各方所能预见或左右,各自由此遭受的损失也均非对方违约所造成,最终判定杭州某公司向韩国某公司支付佣金,但不承担违约金,平等保护了中外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营造我国法治化国际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