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公司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两案 – 浙江杭州涉外民商事十大案例之二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3
依法高效审理信用证案件,准确认定信用证欺诈,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案例一:

 

2020年初,卖方瑞士某公司因疫情不断推迟向浙江某公司发货,双方为此不断修改信用证装船期。此后瑞士某公司仍不能在约定的最后期限装船取得提单,但未再与浙江某公司协商推迟装船期并修改信用证,而是自行代表船长签发满足信用证对最晚装船期要求的提单并向开证行索汇近500万美元,给浙江某公司未来提货带来巨大风险。浙江某公司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案例二:

 

2021年,浙江某公司与瑞士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瑞士某公司将货物直接交付浙江某公司的下游买家,合同尾款由下游买家根据最终重量和化验结果确定。但瑞士某公司在未经下游买家确认货物品质和价款情况下,向信用证开证行提交了伪造下游买家签章的《最终化验证书》及《最终发票》并索汇尾款215万美元。浙江某公司向杭州中院提出申请,请求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

 

【处理结果】

 

两起案件中,浙江某公司提出申请时,距离信用证最后承兑期限均不足48小时(其中一起案件不足24小时)。杭州中院及时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加班加点进行审查,根据案件涉嫌信用证欺诈的情况,在收取全额保证金后,依法作出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裁定并第一时间向开证行送达。后信用证受益人即两家瑞士公司均主动改正错误,与浙江某公司达成和解并继续完成交易。

 

【典型意义】

 

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结算方式,有效解决了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为进出口双方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近几年来,世界范围内爆发新冠疫情并不断持续,给国际贸易造成不利影响,进口方面临信用证欺诈的风险增大。两案中,杭州中院根据涉嫌信用证欺诈的具体情况及时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证受益人均未申请复议,而是及时认错纠错主动协商,最终促成双方继续完成交易,圆满解决纠纷。浙江某公司特意向杭州中院赠送锦旗和感谢信,对法院依法高效办理案件体现出的专业水平和职业精神表示敬佩。该两案的妥善处理,充分体现了杭州中院坚持贯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理念,积极发挥涉外商事审判职能,依法支持我国企业运用国际贸易规则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我国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