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某公司诉工商银行保证合同纠纷案 – 浙江杭州涉外民商事十大案例之一

栏目: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08-03
独立保函索赔案件应充分尊重并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交易规则,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独立保函正常交易秩序。

【基本案情】

 

韩国某公司与浙江某公司签订供货合同一份,浙江某公司就上述交易向工商银行申请开立不可撤销见索即付保函即独立保函,作为基础交易的付款方式。工商银行向韩国某公司开立的独立保函载明,韩国某公司索赔时需提交“凭指示的标注运费到付通知人为申请人的清洁海运提单副本”。此后,韩国某公司通过韩国某银行多次向工商银行发出索赔要求,工商银行均以提交单据存在不符点为由予以拒付并向韩国某公司发出拒付通知。故韩国某公司起诉要求工商银行偿付保函项下款项并支付滞纳金。

 

【处理结果】

 

杭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保函约定适用国际商会第758号出版物《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该约定有效。根据该规则的规定,在保函条款和条件明确清晰的情况下,担保人仅需考虑单据与保函条款条件是否表面相符即可,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不是审单时应考虑的因素。韩国某公司提交的记名提单副本与案涉保函要求的指示提单副本在提单类型上显著不同,在国际贸易和海上运输中存在差异,故工商银行主张的不符点成立。对于韩国某公司的索赔,工商银行均在审单期限内作出拒付通知。另外,工商银行向韩国某银行发送承兑通知,不意味其已经经过审单环节或对保函项下单据予以确认,不对银行审单产生单据相符的法律效果。据此判决驳回韩国某公司的全部诉请。本案经二审审理,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批涉“一带一路”建设典型案例。独立保函具有交易担保、资格确认、融资支持等重要功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走出去”和“一带一路”建设过程中必不可少的金融担保工具。法院在审理独立保函索赔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并适用当事人约定的国际交易规则,准确界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保障独立保函正常交易秩序。本案以保函载明适用的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为依据,适用严格相符、表面相符原则,基于交单本身,审查单据是否严格遵循保函的条款和条件,从而认定不符点的存在,充分展示了法院准确适用国际交易规则的能力。本案判决明确指出不能依据基础合同的履行情况得出表面相符的结论,体现了对独立保函单据交易原则和独立性原则的充分尊重,有力保障了独立保函的交易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