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私人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投资控股公司。
【案件基本信息】
某私人有限公司申请仲裁某投资控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进行仲裁裁决。裁决生效后,某投资控股公司未按照仲裁裁决履行义务。某私人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某投资控股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询平台对某投资控股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车辆、股权、证券、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查询,依法划拨某投资控股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50多万元,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
除此之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现场调查、到有关行政部门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了执行查找,但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充分告知申请执行人法院的执行过程及结果后,某私人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结果】
本案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未能得到全部清偿,经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虽然因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不足而未能实
现足额受偿,但申请执行人对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执行措施及执行法官的尽职尽责予以高度认可和赞许,并向法院赠送锦旗。执行过程中中,法院及时将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的查询和控制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使申请执行人充分了解案件办理的整个过程,该案的执行体现了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在办理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中的规范、高效、公正、透明。
【专家点评】
该案件的成功充分表明了执行工作的过程和执行的结果同样重要;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中,程序的公开、透明、高效,是执行工作能够得到认可的关键。
北京四中院在本案中采取了现代化、信息化、一体化的查控系统等先进技术手段对被申请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状况进行查控;同时,让当事人积极参与执行工作中,尊重和吸收当事人的合理意见;及时、高效、公正、透明的办案流程,展现了中国法院公正、高效、权威司法的国际形象。
点 评 人:曹诗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