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四中院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十大案件之九

栏目:国际仲裁 发布时间:2023-08-02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仲裁裁决执行一案--北京四中院承认和执行域外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十大案件之九

【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某投资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案件基本信息】

某投资有限公司与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某投资有限公司协助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在某国开拓业务,并与某国公司就相关项目问题达成和解。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按最终和解金的一定比例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佣金,并约定双方因此产生的争议应由瑞士商会仲裁院予以解决。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违约,某投资有限公司将争议提交瑞士商会仲裁院进行仲裁。瑞士商会仲裁院审理后作出仲裁裁决,裁决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向某投资有限公司支付3000多万美元及仲裁中发生的费用。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向瑞士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法院宣告仲裁裁决无效。经审理,瑞士联邦最高法院驳回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海外公司的上诉请求。之后,某投资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审查过程中,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出某投资有限公司的申请不符合《纽约公约》的规定等答辩理由,法院经过审查,认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裁定

承认和执行瑞士商会仲裁院作出的仲裁裁决。

执行过程中,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认为仲裁裁决针对其作出的履行金额不明,依据瑞士法的规定其仅承担部分责任,而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提起执行异议。针对仲裁裁决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按照当日的外汇牌价,主动向法院缴纳了人民币1400余万元。对存在争议的部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了足额的银行存款担保,要求中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冻结了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银行存款,案件中止执行。

【执行结果】

本案针对仲裁裁决中不存在争议的部分,被执行人主动履行,法院将案款发还给了申请执行人,针对争议的部分,因需待争议的仲裁裁决事项解决以后再决定后续的执行方式,该案在冻结担保的银行存款后依法中止执行。

【典型意义】

在国际司法协助案件中,当事人对于域外仲裁裁决、法院判决等执行依据如何理解存在争议,在承认之后的执行程序中应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本案中针对应承担责任的类型如何理解双方当事人产生争议,均向法院提交了依据瑞士法律的专家论证依据,但是该争议无法在执行实施程序中予以解决,也不能依据中国的实体法对相关的争议问题进行判断。国际司法协助的目的是使域外的仲裁裁决、法院判决在不违背中国法律及公共利益等的情况下在中国境内予以执行。执行过程中,对于无争议的部分,法院应当先进行执行,

对于仲裁裁决事项不明的争议部分,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执行中止的,法院可以要求提出异议的当事人提供足额的担保,在申请执行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中止执行程序,待争议的仲裁裁决事项解决以后再恢复执行,该案的处理方式为此类案件的办理提供了解决思路。

【专家点评】

本案是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域外生效仲裁裁决的部分内容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的典型案例。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存在争议的情况下,北京四中院对无争议部分积极执行,最大限度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对于存在争议的部分,一方面对于涉及实体法的内容需要作出裁决的机关予以释明,另一方面也保障了被申请人在中国的程序法下的权利,比如申请执行异议、提供担保并申请中止执行程序等,有效地平衡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展示了中国法院专业、严谨、公正的国际形象。

点 评 人:曹诗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