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徐汇区法院的"涉外婚姻(婚姻登记与离婚)的十问十答"
答:登记结婚方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在上海,双方需要到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但并非所有的涉外婚姻均能通过中国民政局系统办理。要想在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首先,双方系在中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其次,一方为中国公民(《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再次,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合意。
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两长期生活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但不能在中国登记离婚。
参考依据为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