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严格而言,形式发票只是一种单方面出具的文件,对双方都无最终的约束力。但若形式发票经进口商签署并通过传真、邮件或者通过电子文档的方式发送回出口商,具备合同成立要件,且不具有阻却形式发票发生合同效力的情形时,形式发票成了双方共同签署的文件,具有合同的属性,其上载明的内容,可视为双方的约定内容,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进口商未回签,但是以其行为表示接受的,包括依据形式发票继续进行双方交易的开展的,则可以认为进口商的行为属于“默示的承诺”,该默示承诺属于有效的承诺,法院亦可以此认定形式发票具有合同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