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根据最高法院、外交部、司法部于1986年发布的《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中国人可以委托其所在国的我国使、领馆送达。领事送达无需将诉讼文书翻译。同时也可以适用《海牙送达公约》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