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原告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若被告提起反诉并被法院合并审理,国外原告是否应就反诉案件中的授权委托事项另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栏目:跨境商事 发布时间:2023-01-1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之七,国外原告在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时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表明其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全权代理,若被告提起反诉并被法院合并审理,国外原告是否应就反诉案件中的授权委托事项另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国外原告提交的授权委托书虽系针对本诉,但因属特别授权,原则上应理解为包括应对反诉部分的授权,为减少当事人讼累,可无须让国外原告另行办理公证认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