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哪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立案审查常见问题1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11
北京四中院集中管辖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有哪些?--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立案审查常见问题1

解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9]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7]359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2018修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管辖下列涉外商事案件:

 

1)应由北京市法院受理的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但是应当属于北京金融法院受理的案件除外;

 

2)应由北京市法院管辖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申请撤销我国内地仲裁机构仲裁裁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仲裁裁决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不含劳动争议、金融类仲裁裁决案件);

 

3)由北京市法院管辖的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案件(不含金融类司法协助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