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在北京地区管辖常见问题9: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09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解答之在北京地区管辖常见问题9:申请认可和执行港澳台地区生效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哪些法院提出申请?

解答: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规定的民商事判决的当事人可向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认可和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可和执行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规定的民事判决的当事人可向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提出。

因此,上述管辖连接点在北京的,申请人即可向北京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