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原告起诉时没有提供境外被告存在、住所明确的证明,仅在起诉状中列明了被告的姓名或名称、住所等情况的,法院应针对不同的情况分别处理:1.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予以送达,且无法确认该被告是否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2.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无法予以送达,但能够确认该被告确实存在的,可依法进行公告送达并实体审理,不得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3.根据起诉状列明的情况对被告按照法定的送达途径(公告送达除外)能够送达的,应视为原告的起诉有明确的被告并进行实体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