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未再约定仲裁条款,因履行和解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可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栏目:跨境商事 发布时间:2023-01-1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之四,当事人双方依照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将纠纷提交我国涉外仲裁机构仲裁,期间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但和解协议中未再约定仲裁条款,因履行和解协议而发生的纠纷是否可适用原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仲裁期间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虽然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新的法律关系,但该和解协议系双方为了解决原合同争议而产生,与原合同存在密切的关联,现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协议的履行产生的争议本质上系因原合同未得到履行,该争议可以受原合同中仲裁条款的约束,由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但若仲裁机构明确不予受理,当事人可能因此丧失权利救济途径的,法院可视情立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