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当事人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径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栏目:跨境商事 发布时间:2023-01-1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之一,国外当事人未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径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是否可以受理?


答:国外当事人在我国法院参加诉讼,首先应当提交经公证认证的证明其诉讼主体资格的国籍身份、资格证件等材料。法院在送达给国外当事人的应诉通知书当中,应明确告知“提出管辖异议的同时应当提供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若在答辩期内来不及办理公证认证手续的,可以先行向法院提出管辖异议,但应当向法院书面说明未提供公证认证手续的原因,留下具体联系方式,若该联系方式有误,法院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则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诉讼中国外当事人未提交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但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并留下具体联系方式的,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一定期限内补充提交诉讼主体资格及管辖异议申请的公证认证手续,并告知其逾期不提交的法律后果;国外当事人按期补充提交公证认证手续的,法院对其管辖异议申请应当受理;逾期仍未提交公证认证手续的,法院可以无法确认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为由,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如果国外当事人径行提出管辖异议申请,但未提交其主体资格公证认证手续,也未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且法院也无法通过简便的方式通知其补充提交的,可以无法确认管辖异议申请书的真实性为由,对该管辖异议申请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