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婚姻(婚姻登记与离婚)的十问十答

栏目: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22-11-18
涉外婚姻(婚姻登记与离婚)的十问十答


1 民政部门是否受理涉外婚姻结婚或离婚登记?

 

登记结婚方面,我国《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比如,在上海,双方需要到上海市民政局办理涉外婚姻登记。

 

但并非所有的涉外婚姻均能通过中国民政局系统办理。要想在中国民政系统办理离婚登记,首先,双方系在中国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条例》规定,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离婚登记)。其次,一方为中国公民(《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再次,双方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达成合意。

 

这就产生了一个有趣的现象,即两长期生活在中国的外籍人士可以在中国登记结婚,但不能在中国登记离婚。

 

参考依据为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婚姻登记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八、关于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结婚登记问题

 

双方均为外国人,要求在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如果当事人能够出具《婚姻登记条例》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以及当事人本国承认其居民在国外办理结婚登记效力的证明,当事人工作或生活所在地具有办理涉外婚姻登记权限的登记机关应予受理。

 

2 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双方在中国登记结婚(或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双方均为中国国籍,但双方是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双方均为外国国籍,但双方是在中国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其中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

 

均受理。只要是在中国登记结婚或一方为中国公民,中国法院均受理相应的离婚诉讼。参考《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部分规定: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 双方均为外国国籍,且在国外登记结婚。中国法院是否受理其中一方在中国提起的离婚诉讼?

 

这种情况比较特殊。大致需满足以下条件:第一、外籍人士在我国有经常居住地;第二、同意中国法院管辖,且同意适用中国法律;第三、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

 

如,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发布的沪高法立【20111号文件中谈到涉外婚姻案件主要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婚姻双方国籍;二是婚姻缔结地。其中只要有一个因素不涉外,我国法院即有管辖权,并应按《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如两个因素均涉外,即原、被告均为外籍且婚姻关系在国外缔结,则只要原、被告双方共同选择接受我国法院管辖且确需由我国法院处理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4 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婚后,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中国,外国国籍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在所在国提起离婚诉讼,程序上怎么处理?

 

中国法院的离婚诉讼程序不受国外法院程序的制约,即使外籍人士在国外先行提起离婚诉讼,在国内的一方亦有权向中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规定进行审理并判决。《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了中国公民分居两国的离婚诉讼程序,可以参考。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5 一方为中国国籍,另一方为外国国籍。婚后,中国国籍一方居住在中国,外国国籍的一方居住在国外。双方均在所在国提起离婚诉讼。两国法院均出具判决,但结果相反(一个判离、一个判不离),怎么办?

 

中国法院审理中国公民提起的离婚诉讼,不受国外法院程序及实体的制约,也即,中国法院按中国法律作出相应判决,而不管国外的判决如何。当出现国外判离、国内判不离,则至少在中国领域内,该两人仍然是夫妻。当然国外法院也会认为,该两人已离婚。这涉及到司法制度以及国与国之间判决承认的问题。

 

6 国外的离婚判决,中国承认吗?

 

国外离婚的判决,申请人可至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我国法院只承认离婚部分,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不作承认。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国外离婚判决,中级人民法院以裁定书的形式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我国法院受理离婚诉讼后,原告一方变更请求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或者被告一方另提出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申请的,其申请均不受理。我国法院受理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申请后,对方当事人向我国法院起诉离婚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7 外国法院已经出具离婚判决,并对子女抚养及财产作出处理,中国国籍当事人还可以到中国法院再次起诉离婚吗?

 

可以。我国的司法及审理程序均不受国外判决的影响,除非进入了国外判决的承认程序,否则我国法院仍然受理当事人在中国提起的离婚诉讼。也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虽经外国法院判决,但未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的,不妨碍当事人一方另行向我国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8 位于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会一并处理吗?

 

由于司法制度的不同及财产查明难度的问题,一般情况下,国外的财产,中国法院不作处理,可由当事人至该国诉讼或在国内的诉讼中初步查明、达成初步意见后再另行主张权利。

 

9 当事人的常住地是国外,离婚案件开庭时本人是否必须要到庭?

 

离婚案件因涉及解除人身关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本人必须出庭。但若常住地是国外,回国确实不便,则可在国外作公证委托手续及认证手续,委托国内的律师、法律工作者或符合法律规定的亲戚作为代理人,由他们出庭。若为被告,则还应公证认证“答辩状”,载明自己的婚姻态度,即是否同意离婚。

 

10 涉外离婚诉讼的送达程序是怎样的?

 

如果被告系外籍当事人且人在国外,且原告知晓被告的具体国外地址,则进行涉外送达,程序将十分繁琐。要翻译诉状、证据、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材料。翻译的周期会比较长(有时为数月)。相应的材料、文书将通过高院的外事机构送到最高院进行涉外送达,周期很长。多数案件将会安排在立案后的十个月至甚至一年后开庭。若未成功送达或没有回应,则只能再次登报公告(人民法院报),送达相应文书及传票,周期又将达数月。往往是立案一年后,都未能进入到开庭程序。涉外离婚案件,大多数情况是缺席审理,往往庭审时间短,但送达周期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