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17
当事人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之十七

当事人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可得利益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之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兆源公司仅根据其推断认为整个项目开发销售后将会产生大概1亿元的利润,再按照兆源公司在《投资合作协议》占有54%股份的比例,故而主张其可得利益损失为5400万元。但涉案项目尚未竣工,也未销售完毕,存在着未来市场销售价格和销售情况不能确定等客观因素,将来既可能产生利润,也可能会造成亏损,兆源公司提出一定会产生利润只是根据其猜测,并无证据证明其主张。

 

兆源公司提出的“假设开发法”,也只是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将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出评估,并不能据此确定将来该项目一定会产生利润。要求以可能产生的利润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并据此确定违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是在依据可能产生的利润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的基础上认定无法对兆源公司提出的预期可得利润进行鉴定的,并无不当。

 

索引:绵阳兆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登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7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