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10-16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之十六

房地产开发项目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特别是在开发单位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法院不予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的 “可得利益损失”裁判意见十九条之十六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可得利益是指合同履行后将来可以获得的纯利润,该利益必须具有一定的实现性和可预见性。案涉项目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而房地产开发具有较大的风险性,受房价市场波动、建筑成本、政府政策等因素影响较大,而康域公司提供的三亚市财政局文件所附《第三农贸市场及周边片区整体改造合作项目收益情况表》仅是对开发商净利润的估算,特别是在本案中康域公司存在资金严重不足,进一步加大开发成本的客观事实下,康域公司主张的巨额可得利益损失,本院不予认定。

 

索引:长沙康域投资有限公司与容生幸、林由勇股权转让纠纷案;案号:(2017)最高法民终9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