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并没有对承认与执行外国民事判决规定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第五条规定“申请人申请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应当在我国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参照这个通知精神,向我国法院申请承认及执行外国民事判决,应当在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限内提出。民事诉讼法自2007年10月修改后,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因补充材料而造成的时效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麦考.奈浦敦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案”的批复中指出,尽管申请人在有效期内提供的申请材料不完全符合有关规定,但经人民法院通知补充后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不能以“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有效的申请”为由拒绝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