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如何界定?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9-13
法院可依职权启动鉴定的专门性问题如何界定?--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二)之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但法院应慎重适用依职权启动鉴定程序规定,即司法鉴定原则上仍应基于一方当事人的申请而启动。现阶段依职权启动鉴定的范围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五条关于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规定,限定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及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除此之外的相关事实应由当事人负举证责任,该方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而导致事实难以查明的,应对此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