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申请书及裁决书正本或者经证明无误的副本。
申请书的内容,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载明其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及住所;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载明其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2)裁决书的主要内容及生效日期;
(3)具体的请求和理由。
当事人提交的外文申请书、裁决书及其他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