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当提交:
(1)申请书一式两份。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和理由,当事人受传唤和应诉的情况;
(2)经公证、认证的法院判决、裁定正本或经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3)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受合法传唤和应诉情况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提交文件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