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书面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国外某法院非专属管辖(或称非排他管辖),争议发生后,外方当事人向国外该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后,又向对方当事人所在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能否受理?

栏目:跨境商事 发布时间:2023-01-12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之二,国际贸易中,当事人书面约定若发生纠纷由国外某法院非专属管辖(或称非排他管辖),争议发生后,外方当事人向国外该法院提起诉讼并被受理后,又向对方当事人所在的我国法院提起诉讼,我国法院能否受理?

来源: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外商事审判十四个疑难问题的解答


答:根据非专属管辖条款的性质,该类条款并不能排除非专属管辖法院以外的法院的管辖权。我国法院只要对争议依法拥有管辖权,就可以受理当事人的起诉。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在国外法院起诉后,又向我国法院提起平行诉讼的,我国法院亦可予以受理,不受一事不再理原则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