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受理保理融资业务时,应严格审核卖方和/或买方的资信、经营及财务状况,分析拟做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情况,包括是否出质、转让及账龄结构等,合理判断买方的付款意愿、付款能力及卖方的回购能力,审查买卖合同等资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对因提供服务、承接工程或其他非销售商品原因所产生的应收账款,或买卖双方为关联企业的应收账款,应从严审查交易背景真实性和定价合理性。因此,商业银行负有实质审查义务,未尽相应义务的,属明显过错,但该过错不必然导致担保人免责。若依具体案情能认定债权人有骗取担保恶意的,则担保人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