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企业或组织,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身份证明材料;代表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参加诉讼的人,提交经过公证、认证的其有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证明。
在内地没有住所的香港、澳门企业或组织,提交经香港、澳门律师(我国司法部委托)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或澳门)有限公司加盖公证文书转递专用章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在内地没有住所的台湾企业或组织,提交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并经中国或北京公证员协会认证的依法成立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