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生产贸易和服务企业D有限责任公司诉金华M集团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
本案中本律师团队为原告一方的律师.
管辖法院: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确认被告违约;
2、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定金89194.80美元即返还原告178389.60美元或等值人民币;
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与被告从2008年起即开始建立起国际贸易业务关系,被告向原告出口散热片(RADIATOR)产品。被告于2011年10月17日通过电子邮件致函原告,告知原告在波兰,调查中国散热片产品在波兰的倾销事宜的程序正在被启动起来,在2012年6月初之前下订单可以避免遭遇征收反倾销税,以此催促原告及早向被告下订单。双方经过往来邮件沟通,于2012年3月6日通过形式发票(PROFORMA INVOICE)和往来邮件的方式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向原告销售62200只GIO型号的散热片,共计5个40英尺高柜;散热片单价每只4.78美元 FOB NINGBO,合计货款297316美元;付款方式为30%定金,余款收到提单复印件后电汇付清;关于发运日期双方在合同的第二页中约定了发运日期安排,即第一个货柜4月1日发运,第二个货柜4月15日发运,第三个货柜4月23日发运,第四个货柜5月1日发运,第五个货柜5月13日发运;等等。被告在合同上签字并盖章。被告甚至在电话中承诺将提前交货。原告在2012年3月8日依据合同支付了30%的定金(DEPOSIT)即89194.80美元。在订立合同之前和履行合同的过程之中,原告多次强调和催促被告必须尽早安排生产,并必须尽早至少及时交货,但是被告违反了合同约定的货物发运日期,迟延发货,第一、二个货柜于4月28日才发运,第三个货柜是5月11日发运,而第四、五个货柜被告也没有按照发运日期于5月1日和5月13日发运,后双方在5月14日解除该第四和第五个货柜的货物的买卖合同。对于迟延发货,被告的解释是:被告改进喷涂生产线耗时一个月。对于该迟延,原告并没有任何过错。该迟延发货导致第一、二个货柜在2012年5月30日才到达波兰目的港。而5月14日欧盟即已经开始对中国的该散热片产品征收高额的反倾销税,其中被告的产品的反倾销税率是56.2%;而该税率已经完全剥夺了原告销售被告的产品的利润空间,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即进口该货物售出后获得利润,原告据此拒绝受领货物。但是原告仍然努力帮助被告解决问题降低损失,并另寻欧盟之外的客户以协助被告将该三个货柜的货物另售他人,具体为原告雇用了一个可以说流利的乌克兰语和俄语的员工,向非欧盟国家推销该三个货柜的货物,先后向潜在客户发送了两三百封电子邮件并在被告货物他售之前一直和这些潜在客户保持联系,另外原告还在波兰东部申请了海关保税仓库(并通知过被告),以供被告免费临时存放货物之用以避免高额的滞仓费(仓储费)。同时该海关保税仓库的开立,使得原告仍然可以接收货物并可以将货物出售给非欧盟国家而获利,因此原告曾准备接受货物,但是被告后来将该三个货柜的货物另售他人。后来虽经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89194.80美元,被告至今一直没有返还。
案件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