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1/3)

栏目:婚姻家庭 发布时间:2023-11-03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往往因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多伴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继承条件、继承份额、遗产分配原则及继承程序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在家事纠纷案件中占比较大,且往往因当事人人数多、诉争利益大、事实查明难、多伴有家庭矛盾等原因导致审理难度较大。司法实践中,关于认定继父母子女关系、确定特定遗产范围等尚存在适法不统一的情形。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新类型遗产不断出现,如何妥善处理往往也存在较大争议。为促进此类案件的适法统一和妥当处理,本文结合司法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对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进行梳理、提炼和总结。

 

目录

I 典型案例

II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III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思路和裁判要点

IV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I 典型案例

 

案例一:涉及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的审查

孙某、陈某于1984年登记结婚,婚后陈某与前夫所生之子陈甲(时年9岁)随孙某、陈某共同生活。1991年,两人协议离婚,陈某与陈甲均从孙某住所搬离。陈甲成年后长期居住在国外。案涉房屋于2000年办理产权登记,登记产权人为孙某。孙某于20165月死亡后,各方就陈甲是否有权继承孙某遗产意见不一而涉诉。

 

案例二:涉及继承人单方放弃继承后反悔的审查

巫某与邓某婚内育有巫甲等子女。沈某与巫甲系夫妻,两人亦育有两名子女。巫甲于20106月去世,未留有遗嘱。20178月,巫某与邓某以公证方式签署《放弃遗产继承声明书》,表示自愿、不可撤销地放弃对巫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后巫某、邓某称受骗签署相关材料,放弃继承并非真实意思表示,遂提起诉讼请求分割巫甲的遗产。

 

案例三:涉及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确定

李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064月、202012月死亡。两人生前育有李甲、李乙两名子女。2005年,李某名下的房屋动迁安置时,李某、张某、李甲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动迁利益,相应的动迁款购买涉案房屋,房屋登记在李甲名下。李某、张某生前曾参加李甲举办的乔迁宴。李乙认为涉案房屋中有父母的遗产份额,应适用法定继承方式分割房产,李甲则认为涉案房屋中并无父母份额。因协商未果,李乙起诉要求李甲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

 

案例四:涉及部分继承人能否主张分遗产的审查

王某与林某系夫妻关系,两人分别于20104月、20191月死亡。两人育有王甲、王乙、王丙三名子女。林某退休收入较高,在家居住期间聘请住家保姆照顾其起居。从20167月起至去世,林某一直居住在医院,由护士、护工照顾其生活。聘请保姆费用及住院相关费用均由林某支付。林某住院期间,王甲如无特殊情况每日都去医院看望林某。王乙、王丙在林某生前每月也会不定时看望林某。林某去世后,王甲以自己尽到较多的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继承林某遗产的60%

 

II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的审理难点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因被继承人已经去世,故审查其生前生活状态、行为意思表示大多只能通过旁证推测。这使得审查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资格、特定财物是否属于遗产以及部分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等存在难度。

 

1 继承人身份认定难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除配偶及具有血亲关系的近亲属外,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尽到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等有权要求作为继承人分割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也可以分得适当遗产。

不同于配偶等身份较为明确的情形,继父母子女是否应认定为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能否分得遗产,则需综合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然而相关案件事实一般为一段时间内被继承人与当事人之间生活的事实,大多需要结合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照片、视频、缴费记录等细节性证据予以审查。

其中一些证明事项和证据形成的时间,往往距离案件审理已十几年甚至几十年,当事人对相关内容的真实性争议较大。因此,当事人是否具备继承人身份、能否分得遗产的审查认定较为困难。

 

2 遗产范围认定难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被继承人的遗产多混同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有财产中,审理此类案件时首先需进行析产,确定遗产的范围。

然而,该类案件中家庭共有财产多是通过征收安置、购买售后公房或自建房屋取得。特别是在征收安置中,一些被继承人由于行动不便,具体手续都交由子女至征收单位办理。若安置房屋仅登记在办理手续的子女名下,安置房屋中是否存在被继承人遗产份额需结合案情综合认定,该类问题往往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和审理难点。另外,在家庭生活中,一些被继承人生前会将工资卡、存款、理财产品交由部分子女保管或使用。此类由被继承人子女直接保管、支配的财产是否被合理使用,应认定为赠与还是保管,需要结合多方面因素综合认定,该问题也增加了认定被继承人遗产范围的难度。

 

3       遗产分割比例认定难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遗产分割规则较为复杂: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为均等,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少分或不分遗产;继承人协商一致的,也可以不均等分割。

案件审理中,当事人对于继承人是否尽到主要扶养义务或未尽到扶养义务的事实,往往存在较大争议。且此类事实难以通过单一事实或证据予以证明,审理时不仅需要考量、对比继承人付出的精力和财物,还要考量被继承人生前的生活状态、身体状态和生活来源等。即使认定了上述事实,在确定遗产分割比例时仍需综合考虑案件整体情况。

 

4 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认定难

在此类案件审理中,部分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后又反悔,当事人能否反悔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主要焦点。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又反悔的法院不予准许,但若存在欺诈、胁迫或有违公序良俗等特定情形的,则可视情允许继承人反悔。在特定情形认定标准严格把握的情况下,对相关事实的审查认定也较为困难,因此继承人放弃继承后能否反悔的审查存在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