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证明要点

栏目:律师法 发布时间:2023-09-21
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和证明要点。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对守约方不仅需要赔偿直接损失,还需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但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范围、数额和计算标准,以及如何举证,需要进一步明确。

一、背景

 

合同纠纷中,违约方对守约方不仅需要赔偿直接损失,还需赔偿间接损失,即可得利益损失,但如何界定可得利益损失范围、数额和计算标准,以及如何举证,需要进一步明确。

 

二、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五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第五百九十二条 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十二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确定违约责任范围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五百九十二条、本解释第二十三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二十三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三、可得利益损失的定义、范围及计算标准

 

尽管理论界有观点将可得利益与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进行区分,但在实务与通说中,可得利益与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概念等同,履行利益(大陆法系)同预期利益或期待利益(英美法系)。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间接损失又称为可得利益损失,指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法院在计算可得利益损失时,应当综合运用可预见规则、减损规则、损益相抵规则以及过失相抵规则等,从非违约方主张的可得利益赔偿总额中扣除违约方不可预见的损失、非违约方不当扩大的损失、非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必要的交易成本。

 

根据交易的性质、合同的目的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分为生产利润损失,常见于生产设备和原材料的买卖合同违约情形;经营利润损失,常见于承包经营合同、租赁经营合同违约情形;以及转售利润损失,常见于先后系列买卖合同中原合同出卖方违约。

 

通常而言,转售利润损失等于非违约方向后手出售所得收入减去向前手购买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该差额无法确定时,可参照违约方因违约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四、可得利益损失的举证责任分配及在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证明要点

 

法院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对于举证责任的分配会遵循合理性。通常,违约方应当承担非违约方没有采取合理减损措施而导致损失扩大、非违约方因违约而获得利益以及非违约方亦有过失的举证责任;非违约方则应当承担可得利益损失总额、必要的交易成本等举证责任。关于可预见损失,既可以由非违约方举证,亦可以由法院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