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glish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返回
外贸法律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
涉外知产纠纷
涉外婚姻家事
中英双语合同
跨境商债催收
涉外法律顾问
文章博客
返回
跨境商事
程序法
公司法
婚姻家庭
劳动法
知识产权
律师法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国际仲裁
行业新闻
聘请流程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律服务
返回
外贸法律纠纷
海事海商纠纷
涉外知产纠纷
涉外婚姻家事
中英双语合同
跨境商债催收
涉外法律顾问
文章博客
返回
跨境商事
程序法
公司法
婚姻家庭
劳动法
知识产权
律师法
法律法规
典型案例
国际仲裁
行业新闻
聘请流程
联系我们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栏目:法律法规
发布时间:2023-08-28
涉外民商事案件是否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涉外民商事案件送达程序常见问题解答13
解答: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上一篇:
涉外民商事案件视为送达有哪些情形?
下一篇:
如何确定涉外民商事案件同时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