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申请认可和执行澳门特别行政区民商事判决,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的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附生效判决书副本,或者经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盖章的证明书,同时应当附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或者有权限机构出具的证明下列事项的相关文件:
(1)传唤属依法作出,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2)无诉讼行为能力人依法得到代理,但判决书已经证明的除外;
(3)根据判决作出地的法律,判决已经送达当事人,并已生效;
(4)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法人登记证明书;
(5)判决作出地法院发出的执行情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