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1)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当事人、港澳台当事人,委托我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我国领域外、内地以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需要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外国以及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企业或者组织的代表人在我国境内签署授权委托书的,须提交经我国公证机构公证的证明;在法院当面办理委托手续的,可由法官对其签署授权委托书的行为依法予以见证。
持有台湾居民居住证的台湾当事人委托大陆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授权委托书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深化两岸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的若干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无需公证认证或者履行其他证明手续。
(2)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3)代理人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需有授权委托书关于代为在起诉状上签字的明确授权,不能仅写“代为起诉”。